公司办理简易注销的法律风险

日期:2020-08-05   阅读:341

国家提倡优化经商环境,因此推出简易注销程序,作为公司退出市场的一种简便方式。

本文从公司和股东两个视角,分析下简易注销存在哪些风险。

1简易注销之企业风险

申请人(公司)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撤销该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同时将被撤销登记的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小编分析:虽规定为“应当撤销”,但实务中仍应视情况而定。

公司登记具有公示作用,社会公众基于对公示内容的信任作出了一系列的行为,如果撤销注销登记(尤其是公司已注销多年),将会导致一系列问题,包括现已生效的法院判决。又因要求登记机关撤销注销登记的主体通常为股东,其未经依法清算骗取公司注销登记后又以虚假骗取为由请求撤销注销登记,实质是先以公司注销逃避债务,再以撤销注销登记逃避法律责任,如果撤销申请得到支持,无异于鼓励社会公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这既有悖于法治精神,又不利于诚信社会的构建。

因此基于必要性和合理性考虑,实务中一般不支持撤销注销登记,全体投资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2简易注销之股东风险

简易注销程序中,其中一个环节需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其承诺包括:“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和“本企业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小编建议:基于《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的承诺,若公司未依法清算即注销的,全体股东需承担相应责任。因此,相比一般注销程序,简易注销会给股东带来更大风险,在股东无法确定公司清算程序是否无瑕疵的情况下,建议慎用简易注销程序。

案例1:施瞻东与宁波龙峰储运股份有限公司、吴杰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注销承诺应属于一种并存的债务承担,即股东作出承诺时,公司尚未办理注销登记,承诺人作为并存的债务承担人加入到公司原先的债的关系之中。既然公司的各股东已以股东会决议形式作出承担公司未了债务的承诺,就应对原公司的保证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使尹水祥、吴杰所说的其未作为公司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也未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确认的情况属实。法院认为,尹水祥、吴杰亦不能由此免除责任,因为注销承诺亦可理解为属置备于工商登记文件中的“对公承诺”,即因工商登记文件是公开的,故将注销承诺置备于工商登记文件中,就具有了一定的公开、公示性,这种承诺由于公示而转化成面向不特定人(包括债权人)的承诺,故不可撤回。

案例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大港支行与天津市沃森惠鑫商贸有限公司、于立秋信用证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津03民初18号

案件概要:工行大港支行与沃森公司签订《国内信用证开证合同》,中亿公司与工行大港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中亿公司股东为于立秋,该公司于2018年8月20日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中亿公司注销档案中显示:该公司无债权债务,不存在其他未了结事务,全体投资人承诺以上内容真实,如有违法失信,则由全体投资人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中亿公司应该在22000000元最高额内就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鉴于中亿公司已经于2018年8月20日被注销,应由其唯一股东于立秋在22000000元最高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3:王晓波与王伟、张勇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渝01民终7488号

案件概要:盛圆公司在与王伟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过程中将公司注销,且全体投资人向登记机关出具了承诺书。因盛圆公司在清算过程中未考虑王伟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问题,王伟作为已知债权人,清算组怠于向其履行告知义务,给王伟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害,公司注销时的股东即张勇、唐文胜、王晓波、卓勇应当承受原盛圆公司所有的义务。

小编建议:公司注销前必须依法进行清算,尤其应关注是否已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是否存在税收欠款、是否有正在进行的劳动、合同纠纷等,并妥善保管已履行清算责任的有关证据,股东拟注销公司逃废债的,或将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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