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清算指南,老会计的方法藏不住啦!

日期:2020-12-09   阅读:305

企业注销清算是经济活动中一种常见的情形,没处理过的人措手不及,处理过的人都游刃有余。其实,很简单!今天从4个方面给大家仔细分析一波。

1.企业注销清算时,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2.注销税务登记前,企业办理清算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3.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清算所得报表如何填报?

4.税务注销办理程序有何要求?


一、企业注销清算时关于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处理

例1.A商贸公司是甲集团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出于集团内部资源整合需要,2020年7月,甲集团公司拟决定将A商贸公司注销。截至当月,A商贸公司账面尚有存货20万元,涉及增值税留抵税额2.6万元,A商贸公司注销时涉及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2.6万元能否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429号)规定:

对因破产、倒闭、解散、停业而注销税务登记的企业,其原有的留抵税额的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已明确规定:纳税人破产、倒闭、解散、停业后,其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即留抵税额),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因此,A商贸公司注销时涉及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2.6万元不能退还。那么,A商贸公司该如何应对呢?

中财企航建议:

A商贸公司在注销前可以与甲集团企业签订销售货物,将账面存货20万元原价销售给甲集团企业,向其开具税额为2.6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A商贸公司而言,当月销项税额2.6万元,进项税额2.6万元,增值税应纳税额为0元;对甲企业企业而言,取得的2.6万元进项税额可以认证抵扣,这样就解决了增值税留抵税额不能退还的问题。

二、企业注销清算时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对于查账征收企业而言,在注销税务登记前,企业办理清算涉及的企业所得税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具体处理问题如下:

问题1.什么是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根据规定,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问题2.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哪些具体内容?有什么具体要求呢?

如下表所示,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问题3.清算所得、可分配剩余资产、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如何计算?

  1. 关于清算所得计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计算公式如下:

清算所得=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

其中“清算费用”,是指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发生的与清算业务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清算组组成人员的报酬,清算财产的管理、变卖及分配所需的评估费、咨询费等费用,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以及为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例2.甲商贸企业2020年7月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甲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100万元,上述资产的计税基础为45万元,在清算过程中发生清算费用15万元,发生相关税费支出10万元,发生债务清偿损益5万元。那么,甲商贸企业清算所得是多少元?

清算所得=100-45-15-10+5=35万元

2.关于可分配的剩余资产计算

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是指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后的余额。

计算公式如下:

可分配的剩余资产=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企业债务

3.关于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计算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

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即剩余资产-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剩余资产-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损失。

三、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报问题

例3.假设甲商贸企业实际生产经营终止之日为2020年7月1日,办理完毕清算事务之日为2020年7月25日。甲商贸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时,其自行计算的资产处置损益为82万元,全部负债按计税基础减除其清偿金额后确认的负债清偿所得为8万元,发生清算费用15万元,清算过程中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计5万元,清算过程中发生的其他支出2万元,按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纳税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10万元。甲商贸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假设不存在其他事项,则甲商贸企业应纳税额是是多少?涉及的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如何填报?

应纳税所得额=82+8-15-5-2-10=58万元

应纳税额=58*25%=14.5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9〕388号)文件规定,其报表填报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清算期间: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25日

纳税人名称:xxxxx

四、 关于企业注销清算涉及的税务注销程序办理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文件规定,企业税务注销程序可按照如下规定优化办理。

第一类、清税证明免办类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第二类、税务注销即办类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1.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3.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4.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5.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那么,简化税务注销办理免予准备哪些资料?如何具体经办?

办理流程:

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注销时,首次接待的税务人员会问清情况,区分事项和复杂程度,分类出具需要办理的事项告知书,并做好沟通和辅导工作。税务机关提供“套餐式”服务,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套餐式”服务模式。

简化资料:

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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