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税和注销清算不是一码事

日期:2022-06-09   阅读:272

随着税务机关“放管服”改革的进一步推进,企业税务注销越来越便利。据统计,大连市2020年共注销企业31000余户,其中约85%的企业适用了税务注销“即办”程序。笔者在实践中发现,对于一些集团企业来说,子公司办理税务注销后,集团内部的后续财务及税务管理如果跟不上,很容易给自己带来税务风险。

01有清算收入,税款零申报

A公司旗下有一家全资子公司B公司,初始投资金额为400万元。2019年,A公司财务部门收到A公司负责人提供的B公司注销清税证明,并在B公司注销清算中收回投资款3.4万元。于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A公司申报了投资损失396.6万元,进而申请了汇算清缴退税,并提供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备查资料。

税务人员在核对A公司退税申请时,查看了包括B公司清算申报表、清税证明、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会计核算资料等资料。从形式上看,A公司提供的资料是完备的,基本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条件。但是,B公司清算申报表所有项目的申报金额均为0。税务人员十分疑惑:既然A公司能够收回投资款3.4万元,说明B公司在注销清算时经过了一定的核算过程,但又为何全部零申报呢?

02清税证明无法说明资产去向

税务人员进一步查阅B公司的相关财务报表,发现其“货币资金”账户期末余额3.4万元,“其他应收款”账户期末余额396.6万元,“实收资本”账户期末余额400万元,其他项目均为0,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了零申报。

据此,税务人员分析,A公司可能存在两方面风险:一是如果B公司的396.6万元应收款确实无法收回,那么,B公司能否在注销清算时点,提供其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证明材料?与此同时,对应的债务人是否将无须偿还的债务确认为营业外收入?二是若这396.6万元应收款虽未收回,但伴随B公司的注销清算,相关债权是否转移给了B公司的投资者A公司?A公司又是否确认了相关债权?

税务人员遂要求A公司说明B公司396.6万元“其他应收款”的具体去向。经与A公司财务人员和企业负责人的核实确认,B公司的396.6万元债权,实际已经在其注销前转移给了A公司,A公司在未来时点有权继续追索该笔“其他应收款”。但是,从A公司所提供的清税证明来看,是无法获知债权转移具体情况的。经过自查,A公司调整了资产损失的申报金额,撤销了退税申请,并按规定补缴了税款,缴纳了滞纳金。

03关注注销过程中的税务风险

企业应注意,清税和注销清算不是一码事。

根据规定,如果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投资企业可以股权投资的金额减去可回收金额,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就是说,即使已经清税,但小到桌椅板凳,大到汽车房产,B公司在注销清算时仍会存在剩余财产。此时,A公司财务人员应重点关注B公司资产负债表的“所有者权益”列示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金额为正,那么它所对应的财产项目,应在资产科目中列示,要么是固定资产、存货,要么是货币资金、应收账款,但无论何种形式,都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变现收回。即便确实无法收回,也应有充分的正当理由。这种情况下,B公司提交的清算申报表中,肯定会产生相应数据。这也是税务机关不认同A公司实际损失发生金额的原因之一。

目前,大部分企业都能即时办结或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税务注销,税务机关并不过多干预企业的自主申报行为。这种情况下,应付了事的低质量申报数据,看似可以让注销变得便利,但企业须自行承担虚假申报的法律后果。建议企业一方面确保申报的财务报表数据保持前后期一致,尤其要避免出现前一期有数据后一期零申报的低级错误;另一方面还要注意,清算申报表数据应与财务报表数据关联一致。否则,在税务机关事后审核中,企业申报的真实性将受到质疑,使企业处于被动局面。

投资企业还要注意对已注销企业资料的留存备查。企业日常税务管理中,在发生各类损失时,需要留存资料备查,但不少企业认为,办理注销后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已没有意义。不过,在税务机关事后核查中,如果投资企业无法证实被投资企业所发生损失的真实性,那么关联企业间确认的投资损失,将难以被税务机关认同。因此,被投资企业在注销时,应将债权损失资料交由投资企业留存。

上述案例中,A公司的财务部门只是机械地按凭证记账,没有真正参与到企业的实际经营决策、审核与监督中。当面临A公司发生近乎“打了水漂”的投资损失时,只凭借一纸清税证明便“履行”了自己的工作职责,财务部门显然缺乏对经营行为所应有的风险控制意识。建议企业财务部门,在与企业内部其他部门进行会计核算资料的交接时,不仅要关注会计核算资料,还应主动搜集其他能够互相印证的业务资料,这样才能反映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确保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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